「水利法第八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德福
林德福
連署人
徐志榮
徐志榮
張育美
張育美
廖婉汝
廖婉汝
陳玉珍
陳玉珍
洪孟楷
洪孟楷
呂玉玲
呂玉玲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林文瑞
林文瑞
吳怡玎
吳怡玎
鄭麗文
鄭麗文
賴士葆
賴士葆
吳斯懷
吳斯懷
李貴敏
李貴敏
謝衣鳯
謝衣鳯
曾銘宗
曾銘宗
葉毓蘭
葉毓蘭
林思銘
林思銘
魯明哲
魯明哲
鄭正鈐
鄭正鈐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水利法第八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八十九條之一 中央主管機關得設置水資源作業基金,其用途範圍如下: 一、辦理水庫、海堤、河川或排水設施之管理及疏濬。 二、辦理水庫、海堤、河川或排水設施之災害搶修搶險。 三、相關人才培訓。 四、辦理回饋措施。 五、辦理水庫更新改善 六、水資源調配。 七、自來水法第十二條之二第三項、第六項及第十二條之四第二項所定支用項目。 八、自來水法第十二條之四第一項所定支用項目。 九、水利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第四項所定耗水費支用項目。 十、溫泉事業發展基金支出。 十一、管理及總務支出。 十二、其他有關支出。 前項水資源作業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中央主管機關興辦水利事業、水庫蓄水範圍、海堤區域、河川區域或排水設施範圍之使用費收入。 三、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水庫、河川或排水設施之疏濬,所得砂石之出售收入。 四、基金之孳息。 五、其他收入。 第八十九條之一 中央主管機關得設置水資源作業基金,其用途範圍如下: 一、辦理水庫、海堤、河川或排水設施之管理及疏濬。 二、辦理水庫、海堤、河川或排水設施之災害搶修搶險。 三、相關人才培訓。 四、辦理回饋措施。 前項水資源作業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中央主管機關興辦水利事業、水庫蓄水範圍、海堤區域、河川區域或排水設施範圍之使用費收入。 三、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水庫、河川或排水設施之疏濬,所得砂石之出售收入。 四、基金之孳息。 五、其他收入。
現行水利法第八十九條之一規定與「水資源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四條所列之基金用途範圍有所差異,爰提案增列本條第一項第五款至第十二款途範圍,以符合基金實際運作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