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以信
陳以信
謝衣鳯
謝衣鳯
連署人
李德維
李德維
鄭麗文
鄭麗文
費鴻泰
費鴻泰
林德福
林德福
林為洲
林為洲
林奕華
林奕華
徐志榮
徐志榮
洪孟楷
洪孟楷
陳玉珍
陳玉珍
曾銘宗
曾銘宗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吳怡玎
吳怡玎
張育美
張育美
鄭正鈐
鄭正鈐
葉毓蘭
葉毓蘭
翁重鈞
翁重鈞
孔文吉
孔文吉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八條 對於因政治因素而致安全及自由受有緊急危害之香港或澳門居民,得提供必要之援助。 經主管機關認定為適用前項之香港或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時不適用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 第十八條 對於因政治因素而致安全及自由受有緊急危害之香港或澳門居民,得提供必要之援助。
一、第二項新增。 二、規定因政治因素受有安全及自由緊急危害之香港或澳門居民,經主管機關認定後,進入臺灣地區時,可排除《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七十四條之罰則適用。 三、《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七十四條規定:「違反本法未經許可入國或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或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亦同。」 四、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香港或澳門居民,經許可得進入臺灣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