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謝衣鳯
謝衣鳯
連署人
賴士葆
賴士葆
孔文吉
孔文吉
李德維
李德維
吳斯懷
吳斯懷
林德福
林德福
溫玉霞
溫玉霞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鄭正鈐
鄭正鈐
陳雪生
陳雪生
萬美玲
萬美玲
曾銘宗
曾銘宗
陳玉珍
陳玉珍
張育美
張育美
馬文君
馬文君
林奕華
林奕華
魯明哲
魯明哲
廖婉汝
廖婉汝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一條之一 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 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併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 少年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二項裁罰之基準及毒品危害講習之方式、內容、時機、時數、執行單位等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內政部、衛生福利部定之。 第十一條之一 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 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 少年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二項裁罰之基準及毒品危害講習之方式、內容、時機、時數、執行單位等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內政部、行政院衛生署定之。
根據高檢署所發布的統計,吸食K他命人數仍有1萬餘人,顯示現行法規因罰則過輕,未能達嚇阻目的,爰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