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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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之一 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 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併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 少年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二項裁罰之基準及毒品危害講習之方式、內容、時機、時數、執行單位等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內政部、衛生福利部定之。 | 第十一條之一 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 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 少年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二項裁罰之基準及毒品危害講習之方式、內容、時機、時數、執行單位等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內政部、行政院衛生署定之。 |
根據高檢署所發布的統計,吸食K他命人數仍有1萬餘人,顯示現行法規因罰則過輕,未能達嚇阻目的,爰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