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台灣民眾黨
台灣民眾黨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五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十四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五日。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 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第十五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五日。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 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一、2014年OECD國家女性平均可獲得18.5星期產假,其中有給產假約17星期,薪資平均給付率為77.5%。另「國際勞工組織」調查,在其185個會員國中,有53%的國家(98國)提供至少14星期以上的有薪產假。另據國家發展委員會人口推估,若國內總生育率持續低迷,最快2050年總人口只剩約1,984萬人,職業婦女生育率過低,已是嚴肅國安問題,目前產假僅八星期,更不符合國際趨勢。 二、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105年家庭與生育調查報告」,經濟負擔是婦女不生小孩主因,若將產假延長至與公務人員一致、比照先進國家作法,降低婦女經濟壓力,修法可調整至十四星期,是為顧慮到每位婦女生育,提供一個可回復正常生理之恢復期,也能多出時間照顧嬰兒。有關薪資部分,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產假工資準用勞基法規定,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 三、為落實保障兩性工作權之平等,實有修法之必要。爰此,提案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修正草案」,將現行女性受雇者分娩前後產假由八星期調整至十四星期,藉此鼓勵婦女生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