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害防制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洪孟楷
洪孟楷
鄭正鈐
鄭正鈐
連署人
張育美
張育美
許淑華
許淑華
葉毓蘭
葉毓蘭
林思銘
林思銘
李德維
李德維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謝衣鳯
謝衣鳯
曾銘宗
曾銘宗
林德福
林德福
溫玉霞
溫玉霞
徐志榮
徐志榮
林文瑞
林文瑞
陳雪生
陳雪生
吳斯懷
吳斯懷
江啟臣
江啟臣
翁重鈞
翁重鈞
陳玉珍
陳玉珍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菸害防制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 一、菸害防制政策、法規與方案之規劃、訂定、宣導及執行,以及專責研究之單位設置和運作。 二、對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菸害防制事項之協調及督導。 三、對查緝之非法新興菸品之毒害鑑定。 四、菸害防制預防宣導與相關專業人員訓練之規劃、推動、督導及執行。 五、地方政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動菸害防制業務之輔導及協助。 六、菸害防制案件資料之統計、彙整及公布。 七、國際菸害防制業務之聯繫、交流及合作。 八、其他全國性菸害防制有關事項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第三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一、本案於第三條第一項內容將「行政院衛生署」改由「衛生福利部」替代。 二、另新增第二項內容,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事項共八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