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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立法委員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零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洪孟楷
葉毓蘭
連署人
許淑華
林思銘
鄭天財 Sra Kacaw
鄭正鈐
李德維
張育美
吳斯懷
林德福
徐志榮
溫玉霞
林文瑞
江啟臣
陳雪生
翁重鈞
謝衣鳯
陳玉珍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零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百零四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犯本條之罪過程中錄音、照相、錄影及直播方式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三百零四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新增第三項,明定犯本條之罪過程中錄音、照相、錄影及直播方式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