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零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洪孟楷
洪孟楷
葉毓蘭
葉毓蘭
連署人
林思銘
林思銘
李德維
李德維
林德福
林德福
溫玉霞
溫玉霞
林文瑞
林文瑞
陳雪生
陳雪生
翁重鈞
翁重鈞
謝衣鳯
謝衣鳯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張育美
張育美
徐志榮
徐志榮
江啟臣
江啟臣
鄭正鈐
鄭正鈐
陳玉珍
陳玉珍
許淑華
許淑華
吳斯懷
吳斯懷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零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百零二條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犯本條之罪過程中錄音、照相、錄影及直播方式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三百零二條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新增第三項,明定犯本條之罪過程中錄音、照相、錄影及直播方式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