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
第三百零二條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犯本條之罪過程中錄音、照相、錄影及直播方式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第三百零二條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
新增第三項,明定犯本條之罪過程中錄音、照相、錄影及直播方式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