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洪孟楷
洪孟楷
葉毓蘭
葉毓蘭
吳斯懷
吳斯懷
連署人
謝衣鳯
謝衣鳯
林思銘
林思銘
林德福
林德福
林文瑞
林文瑞
江啟臣
江啟臣
翁重鈞
翁重鈞
李德維
李德維
溫玉霞
溫玉霞
陳雪生
陳雪生
鄭正鈐
鄭正鈐
陳玉珍
陳玉珍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張育美
張育美
徐志榮
徐志榮
許淑華
許淑華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百八十六條 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本條之罪過程中錄音、照相、錄影及直播方式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二百八十六條 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新增第五項,明定犯本條之罪,於過程中以錄音、照相、錄影及直播方式犯之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