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通安全管理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鄭正鈐
鄭正鈐
連署人
曾銘宗
曾銘宗
廖國棟Sufin‧Siluko
廖國棟Sufin‧Siluko
呂玉玲
呂玉玲
賴士葆
賴士葆
楊瓊瓔
楊瓊瓔
李德維
李德維
魯明哲
魯明哲
溫玉霞
溫玉霞
翁重鈞
翁重鈞
費鴻泰
費鴻泰
吳怡玎
吳怡玎
徐志榮
徐志榮
廖婉汝
廖婉汝
林德福
林德福
吳斯懷
吳斯懷
葉毓蘭
葉毓蘭
萬美玲
萬美玲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羅明才
羅明才
張育美
張育美
陳雪生
陳雪生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資通安全管理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資通系統:指用以蒐集、控制、傳輸、儲存、流通、刪除資訊或對資訊為其他處理、使用或分享之系統。 二、資通服務:指與資訊之蒐集、控制、傳輸、儲存、流通、刪除、其他處理、使用或分享相關之服務。 三、資通安全:指防止資通系統或資訊遭受未經授權之存取、使用、控制、洩漏、破壞、竄改、銷毀或其他侵害,以確保其機密性、完整性及可用性。 四、資通安全事件:指系統、服務或網路狀態經鑑別而顯示可能有違反資通安全政策或保護措施失效之狀態發生,影響資通系統機能運作,構成資通安全政策之威脅。 五、公務機關: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中央、地方機關(構)或公法人。但不包括軍事機關及情報機關。 六、特定非公務機關:指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公營事業及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 七、關鍵基礎設施:指實體或虛擬資產、系統或網路,其功能一旦停止運作或效能降低,對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國民生活或經濟活動有重大影響之虞,經主管機關定期檢視並公告之領域。尤以政府部門、通訊網路、國防軍事設施、公民營的能源電力、交通運輸、財務金融、衛生醫療、糧食供水、特定專業領域之投資事項、特定專業領域之產學合作事項等設施應列為優先防護的關鍵基礎設施。 八、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指維運或提供關鍵基礎設施之全部或一部,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並報主管機關核定者。 九、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指其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應依預算法第四十一條第三項規定送立法院,及其年度預算書應依同條第四項規定送立法院審議之財團法人。 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資通系統:指用以蒐集、控制、傳輸、儲存、流通、刪除資訊或對資訊為其他處理、使用或分享之系統。 二、資通服務:指與資訊之蒐集、控制、傳輸、儲存、流通、刪除、其他處理、使用或分享相關之服務。 三、資通安全:指防止資通系統或資訊遭受未經授權之存取、使用、控制、洩漏、破壞、竄改、銷毀或其他侵害,以確保其機密性、完整性及可用性。 四、資通安全事件:指系統、服務或網路狀態經鑑別而顯示可能有違反資通安全政策或保護措施失效之狀態發生,影響資通系統機能運作,構成資通安全政策之威脅。 五、公務機關: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中央、地方機關(構)或公法人。但不包括軍事機關及情報機關。 六、特定非公務機關:指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公營事業及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 七、關鍵基礎設施:指實體或虛擬資產、系統或網路,其功能一旦停止運作或效能降低,對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國民生活或經濟活動有重大影響之虞,經主管機關定期檢視並公告之領域。 八、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指維運或提供關鍵基礎設施之全部或一部,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並報主管機關核定者。 九、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指其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應依預算法第四十一條第三項規定送立法院,及其年度預算書應依同條第四項規定送立法院審議之財團法人。
修正第七款,使關鍵基礎設施之定義明確化。 鑑於關鍵基礎設施直接與國家安全、民生穩定相關,關鍵基礎設施所涵蓋之範圍應明確。參照世界多數國家優先列為防護的關鍵基礎設施,包括政府部門、衛生醫療、能源電力、交通運輸、通訊網路、財務金融、糧食供水等設施。爰將前揭事項以法律明文列為優先防護之關鍵基礎設施。
第四條 為提升資通安全,政府應提供資源,整合民間及產業力量,提升全民資通安全意識,並推動下列事項: 一、資通安全專業人才之培育。 二、資通安全科技之研發、整合、應用、產學合作及國際交流合作。 三、資通安全產業之發展。 四、資通安全軟硬體技術規範、相關服務與審驗機制之發展。 前項相關事項之推動,政府各級公務機關應編列資通安全預算,由主管機關以國家資通安全發展方案定之。 第四條 為提升資通安全,政府應提供資源,整合民間及產業力量,提升全民資通安全意識,並推動下列事項: 一、資通安全專業人才之培育。 二、資通安全科技之研發、整合、應用、產學合作及國際交流合作。 三、資通安全產業之發展。 四、資通安全軟硬體技術規範、相關服務與審驗機制之發展。 前項相關事項之推動,由主管機關以國家資通安全發展方案定之。
修正第二項,將公務機關為推動資通安全應編列資通安全預算,明文列為國家資通安全發展方案中必要之內容。以促政府提供適足資源,落實推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