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鄭正鈐
鄭正鈐
陳以信
陳以信
連署人
曾銘宗
曾銘宗
呂玉玲
呂玉玲
許淑華
許淑華
賴士葆
賴士葆
林為洲
林為洲
吳斯懷
吳斯懷
廖婉汝
廖婉汝
林德福
林德福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陳雪生
陳雪生
溫玉霞
溫玉霞
謝衣鳯
謝衣鳯
陳超明
陳超明
吳怡玎
吳怡玎
萬美玲
萬美玲
魯明哲
魯明哲
林文瑞
林文瑞
徐志榮
徐志榮
葉毓蘭
葉毓蘭
張育美
張育美
陳玉珍
陳玉珍
林奕華
林奕華
李德維
李德維
翁重鈞
翁重鈞
馬文君
馬文君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七十五條 公職人員之罷免,得由原選舉區選舉人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罷免案。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進行罷免提議、連署及罷免投票。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當選人,不適用罷免之規定。 第七十五條 公職人員之罷免,得由原選舉區選舉人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罷免案。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當選人,不適用罷免之規定。
一、本條規定,公職人員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也就是可對就職滿一年者提出罷免案,但提出罷免案前,必須要先有提議人,而法律文字上並未明定罷免案的提議人必須在公職人員就職滿一年後,才能進行提議、連署,遂引發各界爭議。 二、為避免選舉結果剛落幕,隨即進行罷免提議、連署,易導致政治動蕩,宜加以明確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