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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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五條 公職人員之罷免,得由原選舉區選舉人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罷免案。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進行罷免提議、連署及罷免投票。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當選人,不適用罷免之規定。 | 第七十五條 公職人員之罷免,得由原選舉區選舉人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罷免案。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當選人,不適用罷免之規定。 |
一、本條規定,公職人員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也就是可對就職滿一年者提出罷免案,但提出罷免案前,必須要先有提議人,而法律文字上並未明定罷免案的提議人必須在公職人員就職滿一年後,才能進行提議、連署,遂引發各界爭議。
二、為避免選舉結果剛落幕,隨即進行罷免提議、連署,易導致政治動蕩,宜加以明確界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