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葉毓蘭
葉毓蘭
連署人
楊瓊瓔
楊瓊瓔
徐志榮
徐志榮
溫玉霞
溫玉霞
吳怡玎
吳怡玎
謝衣鳯
謝衣鳯
吳斯懷
吳斯懷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林德福
林德福
林思銘
林思銘
萬美玲
萬美玲
許淑華
許淑華
羅明才
羅明才
李貴敏
李貴敏
李德維
李德維
廖婉汝
廖婉汝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消防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七條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消防安全設備、第四項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維護之規定或第十一條第一項防焰物品使用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複查不合規定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惟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得逕行處罰後限期改善;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以三十日以下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 規避、妨礙或拒絕第六條第二項之檢查、複查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複查。 第三十七條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消防安全設備、第四項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維護之規定或第十一條第一項防焰物品使用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複查不合規定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以三十日以下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 規避、妨礙或拒絕第六條第二項之檢查、複查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複查。
一、現行法規不論違規情節大小,皆先通知限期改善後開罰,惟開罰規定所訂之罰鍰上限過低,與違反該規定所可能造成之危害程度不成比例,導致情節重大者無較大金額上限可罰,顯示限期改善與罰鍰限度無遏止事故發生之即時改善,爰將最高罰鍰上限提高至十萬元。 二、為防止重大公共危險發生,並避免因業者僥倖心態致消防系統設備無法正常使用、違規狀況、人為因素疏失,爰修訂「一定規模」以上公眾使用建築物得先行處罰後限期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