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楊瓊瓔
楊瓊瓔
連署人
翁重鈞
翁重鈞
廖國棟Sufin‧Siluko
廖國棟Sufin‧Siluko
呂玉玲
呂玉玲
謝衣鳯
謝衣鳯
徐志榮
徐志榮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張育美
張育美
陳超明
陳超明
孔文吉
孔文吉
陳玉珍
陳玉珍
曾銘宗
曾銘宗
萬美玲
萬美玲
林文瑞
林文瑞
鄭正鈐
鄭正鈐
洪孟楷
洪孟楷
李德維
李德維
溫玉霞
溫玉霞
羅明才
羅明才
陳以信
陳以信
吳怡玎
吳怡玎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一、對未滿六歲之人犯之者。 二、對於未滿十六歲之人負有教養、監督、扶助、保護、照顧等義務之人犯之者。 一、本條新增。 二、未滿六歲之幼童因自我保護能力有限,受虐後往往不善求救或表達所遭受之不當對待,故有特別保護之必要。對於未滿六歲之幼童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之罪者,爰加重其刑二分之一,以遏止凌虐幼童之犯罪。 三、另就兒少保護實務觀之,施虐者多屬與兒少具特定關係之照顧保護之人,通常兒少與其具高度之依賴性,若藉此關係對兒少施以凌虐,亦有加重刑罰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