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訂條文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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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一、對未滿六歲之人犯之者。 二、對於未滿十六歲之人負有教養、監督、扶助、保護、照顧等義務之人犯之者。 | 一、本條新增。 二、未滿六歲之幼童因自我保護能力有限,受虐後往往不善求救或表達所遭受之不當對待,故有特別保護之必要。對於未滿六歲之幼童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之罪者,爰加重其刑二分之一,以遏止凌虐幼童之犯罪。 三、另就兒少保護實務觀之,施虐者多屬與兒少具特定關係之照顧保護之人,通常兒少與其具高度之依賴性,若藉此關係對兒少施以凌虐,亦有加重刑罰之必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