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
第三十二條 高級中等學校專任教師、合聘教師、專業及技術教師、兼任導師或行政職務者,其每週教學節數之標準,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 第三十二條 公立高級中等學校專任教師、合聘教師、專業及技術教師、兼任導師或行政職務者,其每週教學節數之標準,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
一、依據教師待遇條例第五條規定,依法取得教師資格及編制內之專任教師,不論其受聘於公立學校或已立案之私立學校者,皆受教師待遇條例之規範,合先敘明。
二、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三十二條規範公立學校教師每週授課有明確之基本節數,除保障教師每週授課一定時數之教學負擔、保留備課與輔導學生之彈性,更是學生受教權品質之保障。
三、現況任教於私立學校之教師,其授課甚有高達每週二十六節者,造成教師勞動條件之差異,雖以尊重私立學校辦學而未列入高級中等教育法之規範,卻使私立學校恣意依校內規範自訂學校教師之每週授課節數,造成其員額編制可不受相同學習階段別之規範,任教私立學校教師之每週授課高達二十六節以上者為數更甚。
四、為確保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編制內專任教師,不論其受聘於公立學校或已立案私立學校者之權益,以杜私立學校於辦學時未能兼顧教師授課節數之限制,爰提出本次修正案,刪除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三十二條「公立」二字,以使教師每週授課節數之規範,全面適用任教於公私立學校教師,以符法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