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稅條例增訂第十二條之七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邱志偉
邱志偉
高嘉瑜
高嘉瑜
李昆澤
李昆澤
莊瑞雄
莊瑞雄
連署人
何志偉
何志偉
陳秀寳
陳秀寳
賴惠員
賴惠員
蔡易餘
蔡易餘
王美惠
王美惠
陳歐珀
陳歐珀
陳瑩
陳瑩
林宜瑾
林宜瑾
林岱樺
林岱樺
林俊憲
林俊憲
江永昌
江永昌
趙正宇
趙正宇
許智傑
許智傑
黃秀芳
黃秀芳
羅美玲
羅美玲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貨物稅條例增訂第十二條之七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十二條之七 於本條文生效日起五年內購買符合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六條規定之最新施行新車型審驗排放標準,且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排氣審驗合格證明之燃油機車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貨物稅。 前項減免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決定是否延長減免年限。 本條新增。鑑於本法目前僅針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提供免徵貨物稅之獎勵,然考量燃油機車占我國機車總量九成以上,且部分地區電動機車充電站尚未普及,又部分使用者有頻繁行駛陡坡等電動機車未能滿足之需求,故為鼓勵國人購買環保燃油機車,同時推動車廠提前生產更為環保之燃油機車,達成加速改善空氣品質目標,明定符合《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六條規定之最新施行(目前為一百一十年一月一日)新車型審驗排放標準,且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排氣審驗合格證明之燃油機車並完成登記者,亦得免徵貨物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