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之一、第六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吳思瑤
吳思瑤
黃國書
黃國書
林宜瑾
林宜瑾
連署人
蔡適應
蔡適應
陳素月
陳素月
吳琪銘
吳琪銘
洪申翰
洪申翰
郭國文
郭國文
蘇巧慧
蘇巧慧
何欣純
何欣純
劉櫂豪
劉櫂豪
李昆澤
李昆澤
賴瑞隆
賴瑞隆
蘇治芬
蘇治芬
吳玉琴
吳玉琴
賴惠員
賴惠員
湯蕙禎
湯蕙禎
何志偉
何志偉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蘇震清
蘇震清
吳秉叡
吳秉叡
陳秀寳
陳秀寳
張宏陸
張宏陸
賴品妤
賴品妤
周春米
周春米
劉建國
劉建國
沈發惠
沈發惠
范雲
范雲
王美惠
王美惠
莊競程
莊競程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之一、第六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條之一 立法院除有憲法第六十三條訂定之職權,並有彈劾案、糾舉案之權限。 立法院為行使職權,得經立法院會議或委員會決議,向中央各部會及其轄下各機關調閱其所發布之命令及各種有關文件;必要時,得行使調查權;亦可召開聽證會,要求相關官員及有關人士陳訴證言或表示意見。 立法院行使調查權,應嚴格遵守保密義務,並尊嚴對待相關官員及有關人士。 立法院調查權之行使,以法律定之。 憲法第九十條至第一百零六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廢除監察院之修正,將彈劾權、糾舉權、調查權併入立法院,爰增訂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之一條文。
第六條 憲法第八十三條至第八十九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第六條 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左列事項,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 一、考試。 二、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 三、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 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不適用憲法第八十四條之規定。 憲法第八十五條有關按省區分別規定名額,分區舉行考試之規定,停止適用。
一、修正本條文。 二、廢除考試院;將考試院之現有職權歸屬至行政院,方不致因人事行政權被切割、分立,肇致疊窗架屋、權責不清,徒生憲政問題。 三、針對文官之考選事宜,則以修正「行政院組織法」設立獨立機關,由其職掌公務員之考試及功績制度保障事項;並毋須另於憲法中予以規範,併此敘明。
第七條 審計權由國家審計委員會行使。 國家審計委員會置委員三人,並以一人為委員長,任期四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國家審計委員會應於行政院決算提出後三個月內,依法完成其審核,並向立法院提出審核報告。 國家審計委員會委員應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其組織及職權,以法律定之。 憲法第六十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第七條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及第九十四條有關同意權之規定。 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憲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監察院對於中央、地方公務人員及司法院、考試院人員之彈劾案,須經監察委員二人以上之提議,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不受憲法第九十八條之限制。 監察院對於監察院人員失職或違法之彈劾,適用憲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七條第二項及前項之規定。 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憲法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二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一、修正本條文。 二、配合廢除監察院之修正,刪除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現行規定;並將增修條文第七條改為另設國家審計委員會之規定。 三、國家審計委員會,以獨立委員會方式運作之。國家審計委員會應就決算之審核,向立法院提出審核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