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柏惟
陳柏惟
范雲
范雲
林俊憲
林俊憲
連署人
王美惠
王美惠
江永昌
江永昌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王婉諭
王婉諭
趙天麟
趙天麟
林昶佐
林昶佐
蔡易餘
蔡易餘
陳椒華
陳椒華
何志偉
何志偉
黃秀芳
黃秀芳
王定宇
王定宇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林楚茵
林楚茵
邱顯智
邱顯智
許智傑
許智傑
賴品妤
賴品妤
莊競程
莊競程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政府採購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七條 外國廠商參與各機關採購,應依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之規定辦理。 前項以外情形,外國廠商參與各機關採購之處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外國法令限制或禁止我國廠商或產品服務參與採購者,主管機關得限制或禁止該國廠商或產品服務參與採購。 機關辦理涉及國家安全之採購,有對我國或外國廠商資格訂定限制條件之必要者,其限制條件及審查相關作業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涉及國家安全之國家關鍵(資訊)基礎設施、國家關鍵技術、國人敏感個資、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資通系統、資通服務、資通安全採購適用範圍及審查相關作業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情報機關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國家安全會議、行政院國土安全辦公室定之。 第十七條 外國廠商參與各機關採購,應依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之規定辦理。 前項以外情形,外國廠商參與各機關採購之處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外國法令限制或禁止我國廠商或產品服務參與採購者,主管機關得限制或禁止該國廠商或產品服務參與採購。 機關辦理涉及國家安全之採購,有對我國或外國廠商資格訂定限制條件之必要者,其限制條件及審查相關作業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一、新增本條第五項「涉及國家安全之國家關鍵(資訊)基礎設施、國家關鍵技術、國人敏感個資、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資通系統、資通服務、資通安全採購適用範圍及審查相關作業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情報機關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國家安全會議、行政院國土安全辦公室定之。」 二、根據《國家關鍵基礎設施安全防護指導綱要》,國家關鍵基礎設施係指公有或私有、實體或虛擬之資產、生產系統以及網路,因人為破壞或自然災害受損,進而影響政府及社會功能運作,造成人民傷亡或財產損失,引起經濟衰退,以及造成環境改變或其他足使國家安全或利益遭受損害之虞者;又關鍵資訊基礎設施係指涉及核心業務運作,為支持國家關鍵基礎設施持續營運所需之重要資訊系統或調度、控制系統,亦屬國家關鍵基礎設施之重要元件(資通訊類資產),應配合對應之國家關鍵基礎設施統一納管。上述定義為本新增第五項之「國家關鍵(資訊)基礎設施」之參照。 三、「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係參照《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蒐集管理及運用辦法》之定義;即「指具個人專屬性而足以辨識個別身分之指及臉部特徵資料。」 四、「資通系統、資通服務、資通安全」係參照《資通安全管理法》;「資通系統」指「用以蒐集、控制、傳輸、儲存、流通、刪除資訊或對資訊為其他處理、使用或分享之系統」;「資通服務」指「與資訊之蒐集、控制、傳輸、儲存、流通、刪除、其他處理、使用或分享相關之服務」;「資通安全」指「防止資通系統或資訊遭受未經授權之存取、使用、控制、洩漏、破壞、竄改、銷毀或其他侵害,以確保其機密性、完整性及可用性。」 五、「國家關鍵技術」、「國人敏感個資」未有我國法規參照定義,由國家安全會議、行政院國土安全辦公室應會同主管機關、情報機關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