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委員行為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楚茵
林楚茵
林宜瑾
林宜瑾
吳思瑤
吳思瑤
范雲
范雲
王定宇
王定宇
連署人
蔡適應
蔡適應
許智傑
許智傑
余天
余天
林昶佐
林昶佐
蔡易餘
蔡易餘
劉世芳
劉世芳
沈發惠
沈發惠
陳柏惟
陳柏惟
莊瑞雄
莊瑞雄
李昆澤
李昆澤
張宏陸
張宏陸
洪申翰
洪申翰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立法委員行為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三條 立法委員待遇之支給,比照中央部會首長之標準。 立法委員於各會期報到期限內未完成報到者,應停發其歲費及公費;至其完成報到後始得發放自該會期起之歲費及公費。 前項報到期限為開議日起兩個月內。 第十三條 立法委員待遇之支給,比照中央部會首長之標準。
一、增訂第二項、第三項。 二、為避免立法委員未於會期報到,致缺席立法院會議,仍領取相關歲費及公費,有違擔任中央民意代表之立法及修法之職責,爰增訂立法委員於各會期報到期限內未完成報到者,應予停發歲費及公費,至其完成報到後,始得發放自該會期起之歲費及公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