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呂玉玲
呂玉玲
許淑華
許淑華
張育美
張育美
連署人
溫玉霞
溫玉霞
吳怡玎
吳怡玎
曾銘宗
曾銘宗
李德維
李德維
吳斯懷
吳斯懷
鄭麗文
鄭麗文
徐志榮
徐志榮
林為洲
林為洲
萬美玲
萬美玲
洪孟楷
洪孟楷
蔣萬安
蔣萬安
李貴敏
李貴敏
費鴻泰
費鴻泰
陳玉珍
陳玉珍
羅明才
羅明才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七條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或橋樑,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未繳費者,應補繳通行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補繳,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第二十七條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或橋樑,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未繳費者,應補繳通行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補繳,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強行闖越收費站逃避繳費者,處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並追繳欠費。 汽車駕駛人因前項行為,致收費人員受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一、本條修改。 二、經查我國過去至今,有收取過路費之公路為國道高速公路。於民國63年起實施過路費收費制度,包括國道一號與三號,共設立二十六個收費站,以人工收費方式來收取。惟配合交通部政策規劃,已於民國103年12月30日全面改為電子計程收費制度,取消人工收費制度,並將原有二十六個收費站全數拆除。我國施行電子計程收費已五年有餘,且交通部不只一次宣示,未來將以電子計程收費作為過路費收取主要制度,然該條關於闖越收費站與衝撞收費人員之規定卻並未刪除,規定形同虛設,且不符時宜,爰提案刪除相關規定,以符時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