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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
「客家基本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呂玉玲
洪孟楷
徐志榮
廖婉汝
鄭正鈐
張育美
連署人
林文瑞
孔文吉
曾銘宗
馬文君
萬美玲
溫玉霞
廖國棟Sufin‧Siluko
林德福
李貴敏
葉毓蘭
陳以信
許淑華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客家基本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八條 政府應保存、維護與創新客家文化,並應設立客家文化發展基金,積極培育專業人才,輔導客家文化之發展。
第十八條 政府應保存、維護與創新客家文化,並得設立客家文化發展基金,積極培育專業人才,輔導客家文化之發展。
一、內文修正,將「得」設立客家文化發展基金改為「應」設立客家文化發展基金。 二、為落實憲法平等及保障多元文化之精神,使客家語言、文化得以傳承發揚,設置客家文化發展基金有其必要性,此內文修正可使發展基金有其強制性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