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以信
陳以信
連署人
洪孟楷
洪孟楷
溫玉霞
溫玉霞
李德維
李德維
廖婉汝
廖婉汝
曾銘宗
曾銘宗
鄭正鈐
鄭正鈐
陳玉珍
陳玉珍
馬文君
馬文君
林為洲
林為洲
翁重鈞
翁重鈞
陳雪生
陳雪生
吳斯懷
吳斯懷
葉毓蘭
葉毓蘭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孔文吉
孔文吉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一條 促轉會應於二年內就第二條第二項所列事項,以書面向行政院長提出含完整調查報告、規劃方案及具體實施步驟在內之任務總結報告;有制定或修正法律及命令之必要者,並同時提出相關草案。其於二年內未能完成者,得報請行政院長延長兩年,以一次為限。 促轉會於完成前項任務後解散,由行政院長公布任務總結報告。 在第一項期間內,促轉會每半年應以書面向行政院長提出任務進度報告;其就第二條第二項事項所為之規劃已具體可行者,並得隨時以書面提請行政院長召集各相關機關(構)依規劃結果辦理。 第十一條 促轉會應於二年內就第二條第二項所列事項,以書面向行政院長提出含完整調查報告、規劃方案及具體實施步驟在內之任務總結報告;有制定或修正法律及命令之必要者,並同時提出相關草案。其於二年內未能完成者,得報請行政院長延長之;每次以一年為限。 促轉會於完成前項任務後解散,由行政院長公布任務總結報告。 在第一項期間內,促轉會每半年應以書面向行政院長提出任務進度報告;其就第二條第二項事項所為之規劃已具體可行者,並得隨時以書面提請行政院長召集各相關機關(構)依規劃結果辦理。
一、本條第一項修正。 二、本條文立法之初即已敘明,行政院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屬於任務型編制,不應成為常設化機關。 三、是故促轉會設計兩年落日條款,目的在於督促政府,應於兩年內推動完成轉型正義之工作。如因故未能於期限內完成,雖得報請行政院長延長之,但應以延長一次為限,且不該超過原先設計兩年完成之期限,冀以符合當初立法原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