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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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中華民國之國防,以發揮整體國力,建立國防武力,協助災害防救與傳染病防治,達成保衛國家與人民安全及維護世界和平之目的。 | 第二條 中華民國之國防,以發揮整體國力,建立國防武力,協助災害防救,達成保衛國家與人民安全及維護世界和平之目的。 |
一、本條文修正。
二、鑒於現行法未將傳染病防治列為國軍主要任務之一,爰修正予以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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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中華民國之國防,為全民國防,包含國防軍事、全民防衛、執行災害防救與協助傳染病防治及與國防有關之政治、社會、經濟、心理、科技等直接、間接有助於達成國防目的之事務。 | 第三條 中華民國之國防,為全民國防,包含國防軍事、全民防衛、執行災害防救及與國防有關之政治、社會、經濟、心理、科技等直接、間接有助於達成國防目的之事務。 |
一、本條文修正。
二、全民國防亦應配合修正納入傳染病防治事務,爰修正予以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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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軍隊指揮事項如下: 一、軍隊人事管理與勤務。 二、軍事情報之蒐集及研判。 三、作戰序列、作戰計畫之策定及執行。 四、軍隊之部署運用及訓練。 五、軍隊動員整備及執行。 六、軍事準則之制頒及作戰研究發展。 七、獲得人員、裝備與補給品之分配及運用。 八、通信、資訊與電子戰之策劃及執行。 九、政治作戰之執行。 十、戰術及技術督察。 十一、災害防救與協助傳染病防治之執行。 十二、其他有關軍隊指揮事項。 | 第十四條 軍隊指揮事項如下: 一、軍隊人事管理與勤務。 二、軍事情報之蒐集及研判。 三、作戰序列、作戰計畫之策定及執行。 四、軍隊之部署運用及訓練。 五、軍隊動員整備及執行。 六、軍事準則之制頒及作戰研究發展。 七、獲得人員、裝備與補給品之分配及運用。 八、通信、資訊與電子戰之策劃及執行。 九、政治作戰之執行。 十、戰術及技術督察。 十一、災害防救之執行。 十二、其他有關軍隊指揮事項。 |
一、本條文第十一款修正。
二、將協助傳染病防治工作列為軍隊指揮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