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糧食管理法第十五條之一及第十八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莊瑞雄
莊瑞雄
蔡易餘
蔡易餘
邱泰源
邱泰源
連署人
陳秀寳
陳秀寳
黃國書
黃國書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王美惠
王美惠
陳歐珀
陳歐珀
莊競程
莊競程
范雲
范雲
許智傑
許智傑
陳明文
陳明文
羅致政
羅致政
高嘉瑜
高嘉瑜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余天
余天
林楚茵
林楚茵
趙正宇
趙正宇
洪申翰
洪申翰
沈發惠
沈發惠
郭國文
郭國文
張宏陸
張宏陸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糧食管理法第十五條之一及第十八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五條之一 任何人不得故意散播影響市場糧食交易價格或主管機關執行糧食產銷、收購公糧計畫之謠言或不實訊息。 依據第十條登記為糧商或兼營小規模糧食零售業者,違反前項規定,得加重處罰。 第十五條之一 任何人不得故意散播影響市場糧食交易價格或主管機關執行糧食產銷、收購公糧計畫之謠言或不實訊息。
依第十條登記為糧商或兼營小規模糧食零售業者具糧食交易情形之專業知識,其傳播之訊息,對市場價格具較大之影響力,爰規定故意散播謠言或不實訊息者,得加重處罰。
第十八條之三 違反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足生損害農民收益或消費者權益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依據第十條登記為糧商或兼營小規模糧食零售業者違反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十八條之三 違反第十五條之一規定,足生損害農民收益或消費者權益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依第十條登記為糧商或兼營小規模糧食零售業者違反第十五條之一規定,增加罰鍰為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