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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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之一 任何人不得故意散播影響市場糧食交易價格或主管機關執行糧食產銷、收購公糧計畫之謠言或不實訊息。 依據第十條登記為糧商或兼營小規模糧食零售業者,違反前項規定,得加重處罰。 | 第十五條之一 任何人不得故意散播影響市場糧食交易價格或主管機關執行糧食產銷、收購公糧計畫之謠言或不實訊息。 |
依第十條登記為糧商或兼營小規模糧食零售業者具糧食交易情形之專業知識,其傳播之訊息,對市場價格具較大之影響力,爰規定故意散播謠言或不實訊息者,得加重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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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之三 違反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足生損害農民收益或消費者權益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依據第十條登記為糧商或兼營小規模糧食零售業者違反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 第十八條之三 違反第十五條之一規定,足生損害農民收益或消費者權益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
依第十條登記為糧商或兼營小規模糧食零售業者違反第十五條之一規定,增加罰鍰為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