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能治療師法增訂第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柏惟
陳柏惟
連署人
蔡易餘
蔡易餘
林岱樺
林岱樺
王美惠
王美惠
陳秀寳
陳秀寳
王婉諭
王婉諭
邱顯智
邱顯智
蘇震清
蘇震清
林俊憲
林俊憲
羅致政
羅致政
羅美玲
羅美玲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何志偉
何志偉
余天
余天
許智傑
許智傑
林昶佐
林昶佐
賴品妤
賴品妤
王定宇
王定宇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職能治療師法增訂第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十二條之一 職能治療師執行下列業務,不受前條第二項限制: 一、職能評估與諮詢。 二、職業環境與能力之調適及功能促進。 三、學習環境與能力之調適及功能促進。 四、生活環境與能力之調適及功能促進。 五、遊戲、休閒、娛樂環境與能力之調適及功能促進。 六、健康促進及預防延緩失智與失能。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項目。 一、本條新增。 二、維持第十二條於醫療機構中以疾病為治療目的服務,應依醫師之診斷、醫囑或照會為之,並因應隨著社會高度發展,國人生活型態以及追求健康方式改變,職能治療專業的服務趨於多樣化。不論國內外,職能治療服務對象已不僅僅是1997年制定職能治療師法之初所設定的範圍,尤其對於非以疾病治療為目的之服務需求,爰增列非以治療為目的之業務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