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工作平等法刪除第二十二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柏惟
陳柏惟
賴香伶
賴香伶
蔡適應
蔡適應
林宜瑾
林宜瑾
賴瑞隆
賴瑞隆
連署人
蔡易餘
蔡易餘
林岱樺
林岱樺
王婉諭
王婉諭
邱顯智
邱顯智
蘇震清
蘇震清
林俊憲
林俊憲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羅致政
羅致政
鍾佳濱
鍾佳濱
何志偉
何志偉
范雲
范雲
余天
余天
許智傑
許智傑
趙天麟
趙天麟
林昶佐
林昶佐
莊競程
莊競程
賴品妤
賴品妤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性別工作平等法刪除第二十二條條文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二條 (刪除) 第二十二條 受僱者之配偶未就業者,不適用第十六條及第二十條之規定。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一、本條刪除。 二、查原條文立法意旨為:「受僱者之配偶如未就業,應可照顧其家屬,受僱者無須請假。但有正當理由,雇主仍得准其申請,爰為但書規定。」 三、該條文預設配偶之一方即可勝任照顧之工作,然若受僱者衡量其工作情形及照顧需求,仍需配偶雙方共同照顧,亦應可申請前開假別,實無限制之必要,爰刪除該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