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刪除第四十八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明文
陳明文
連署人
蘇震清
蘇震清
劉櫂豪
劉櫂豪
林岱樺
林岱樺
陳亭妃
陳亭妃
莊瑞雄
莊瑞雄
陳素月
陳素月
陳秀寳
陳秀寳
莊競程
莊競程
邱泰源
邱泰源
王美惠
王美惠
許智傑
許智傑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蔡適應
蔡適應
羅致政
羅致政
黃秀芳
黃秀芳
林宜瑾
林宜瑾
余天
余天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刑法刪除第四十八條條文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十八條 (刪除) 第四十八條 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但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發覺者,不在此限。
一、本條原條文所規定「更定其刑」之規定,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認定為違憲且自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二、本條既已因釋字第775號解釋停止適用,則要無再依該條而進行更定其刑之情況可茲發生。 三、是本條依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及司法實務,已無存在之必要;又為避免因單一條文之存廢而影響整部法規之條次,爰保存條次,僅刪除內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