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黃秀芳
黃秀芳
連署人
何志偉
何志偉
邱泰源
邱泰源
蘇震清
蘇震清
蘇治芬
蘇治芬
郭國文
郭國文
陳歐珀
陳歐珀
劉建國
劉建國
賴瑞隆
賴瑞隆
羅致政
羅致政
湯蕙禎
湯蕙禎
張宏陸
張宏陸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洪申翰
洪申翰
劉櫂豪
劉櫂豪
王美惠
王美惠
趙正宇
趙正宇
羅美玲
羅美玲
周春米
周春米
范雲
范雲
吳琪銘
吳琪銘
林俊憲
林俊憲
余天
余天
高嘉瑜
高嘉瑜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十三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時,除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喪葬津貼外,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或兄弟、姊妹者,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前項遺屬請領遺屬年金給付之條件如下: 一、配偶符合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者。 二、子女符合第五十四條之 二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者。 三、父母、祖父母年滿五十五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者。 四、孫子女符合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至第三目規定情形之一者。 五、兄弟、姊妹符合下列條 件之一: (一)有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或第二目規定情形。 (二)年滿五十五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第一項被保險人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其遺屬除得依前項規定請領年金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遺屬津貼,不受前項條件之限制,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 第六十三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時,除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喪葬津貼外,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受其扶養之孫子女或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者,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前項遺屬請領遺屬年金給付之條件如下: 一、配偶符合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者。 二、子女符合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者。 三、父母、祖父母年滿五十五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者。 四、孫子女符合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至第三目規定情形之一者。 五、兄弟、姊妹符合下列條 件之一: (一)有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或第二目規定情形。 (二)年滿五十五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第一項被保險人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其遺屬除得依前項規定請領年金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遺屬津貼,不受前項條件之限制,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
刪除第一項中須受扶養之規定,讓沒有配偶和直系血親的被保險人,未受其扶養的兄弟姊妹、孫子女也有機會請領相關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