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中國國民黨
中國國民黨
蔣萬安
蔣萬安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一條之一 為振興經濟,提振民間消費及促進國內需求,感謝國民對防疫的付出,前條第一項原預算額度內再編列之特別預算,其中一千四百二十億元應作為國民振興經濟發展獎勵金。 振興經濟發展獎勵金應以現金發放給國民,發放之規劃及推動,由主管機關辦理。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明定為提振民間消費,本條例第11條第一項原預算額度內再編列之特別預算,其中一千四百二十億元應作為振興經濟發展獎勵金,並以現金方式發放給全體國民。 三、第二項明定獎勵金發放之規劃及推動,由主管機關辦理。
第十一條之二 符合內政部所定領取人資格者,每人得依本條例規定領取新臺幣六千元。
一、本條新增。 二、由內政部製作符合領取資格者名冊,明定每人領取新台幣六千元。
第十一條之三 獎勵金之發放人員、發放之方式、領取之期間、領取之機構與地點、應檢具之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一、本條新增。 二、爰參照《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作法,將勵金發放方式、應檢具資料及相關辦法,授權由內政部定之。
第十一條之四 獎勵金發放之相關業務,得不適用政府採購法招標、決標之規定。
一、本條新增。 二、為減少作業時程,明定獎勵金發放之相關業務得不適用採購法。
第十九條 本條例施行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起至一百十年六月三十日止。但第十二條至第十六條自公布日施行。 第十一條之一至第十一條之四條文施行日期,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施行期間屆滿,得經立法院同意延長之。 第十九條 本條例施行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起至一百十年六月三十日止。但第十二條至第十六條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施行期間屆滿,得經立法院同意延長之。
一、修正第二項,明定本次新增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二、原第二項調整為第三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