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五條、第五條之一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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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五條、第五條之一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條 校務基金應設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校長擔任,一人為學生代表,其餘由校長遴選提經校務會議同意後聘任之。 前項委員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業人士擔任,委員任期二年。 第五條 校務基金應設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校長擔任,其餘由校長遴選提經校務會議同意後聘任之。 前項委員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業人士擔任,委員任期二年。
一、本條修正。 二、為充分發揮大學民主治校精神,讓學生參與大學治理,修定第五條,明訂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應有學生代表一名。
第五條之一 校務基金應由校務會議下所設置之財務管理委員會監督。財務管理委員會置委員七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學生代表,其餘由校務會議成員中推選產生,其成員不得為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之成員。
一、本條新增。 二、增訂第五條之一,參考特定大學之作法,於校務會議下增設財務管理委員會,用以監督校務基金之運作。以基於大學自治為前題,完備制度治理來改善現行校務基金運作缺乏實質監督之弊端。
第七條 國立大學校院為強化內部控制及確保其內部控制制度持續有效運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年度總收入在新臺幣二十億元以上者,應置隸屬於財務管理委員會之專任稽核人員一人至數人;必要時,得設專責稽核單位,並置稽核主管一人。 二、年度總收入未達新臺幣二十億元者,得準用前款規定,或置隸屬於財務管理委員會之兼任稽核人員。 專任及兼任稽核人員應具稽核工作經驗及相關專業背景,所需人力由各校現有預算員額內調整,稽核主管並得以契約進用。 前項稽核人員執行第八條任務時,其迴避事項由教育部定之。 第七條 國立大學校院為強化內部控制及確保其內部控制制度持續有效運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年度總收入在新臺幣二十億元以上者,應置隸屬於校長之專任稽核人員一人至數人;必要時,得設專責稽核單位,並置稽核主管一人。 二、年度總收入未達新臺幣二十億元者,得準用前款規定,或置隸屬於校長之兼任稽核人員。 專任及兼任稽核人員應具稽核工作經驗及相關專業背景,所需人力由各校現有預算員額內調整,稽核主管並得以契約進用。 前項稽核人員執行第八條任務時,其迴避事項由教育部定之。
一、本條修正。 二、配合第五條修訂,修正專任稽核人員隸屬於財務管理委員會,以維持稽核人員監督獨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