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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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輔導及協助創業投資事業發展,以促進國內新興事業創業發展與協助國內中小企業創新、重整及轉型。 前項創業投資事業與中小企業創新、重整及轉型之範圍、輔導、協助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三十二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輔導及協助創業投資事業,以促進國內新興事業創業發展。 前項創業投資事業之範圍、輔導、協助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一、為推動國內經濟轉型,除了扶植新創事業,對於部分中小企業無創新之資源及轉型,甚至重整之資源,亟待政策資源挹注資源。
二、我國企業數為146萬家,占我國總企業家數97.64%,顯見其對我國經濟發展具重要之地位。現況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經濟部置有創業投資事業輔導辦法。爰修法要求經濟部針對中小企業之創新、重整及轉型研擬相關辦法,以回應我國企業之需求及加強產業競爭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