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創新條例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台灣民眾黨
台灣民眾黨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產業創新條例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二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輔導及協助創業投資事業發展,以促進國內新興事業創業發展與協助國內中小企業創新、重整及轉型。 前項創業投資事業與中小企業創新、重整及轉型之範圍、輔導、協助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二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輔導及協助創業投資事業,以促進國內新興事業創業發展。 前項創業投資事業之範圍、輔導、協助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為推動國內經濟轉型,除了扶植新創事業,對於部分中小企業無創新之資源及轉型,甚至重整之資源,亟待政策資源挹注資源。 二、我國企業數為146萬家,占我國總企業家數97.64%,顯見其對我國經濟發展具重要之地位。現況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經濟部置有創業投資事業輔導辦法。爰修法要求經濟部針對中小企業之創新、重整及轉型研擬相關辦法,以回應我國企業之需求及加強產業競爭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