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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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特殊教育之實施,分下列四階段: 一、學前教育階段:在醫院、家庭、幼兒園、社會福利機構、特殊教育學校幼兒部或其他適當場所辦理。 二、國民教育階段:在國民小學、國民中學、特殊教育學校或其他適當場所辦理。 三、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在高級中等學校、特殊教育學校或其他適當場所辦理。 四、高等教育及成人教育階段:在專科以上學校或其他成人教育機構辦理。 前項第一款學前教育階段及第二款國民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以就近入為原則。但國民教育階段學區學校無適當場所提供特殊教育者,得經主管機關安置於其他適當特殊教育場所。 第一項特殊教育應以特殊教育者為主體,遵行特殊教育者本位精神,秉持性別、族群、文化平等、特教並重及尊重家屬之原則辦理。 | 第十條 特殊教育之實施,分下列四階段: 一、學前教育階段:在醫院、家庭、幼兒園、社會福利機構、特殊教育學校幼兒部或其他適當場所辦理。 二、國民教育階段:在國民小學、國民中學、特殊教育學校或其他適當場所辦理。 三、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在高級中等學校、特殊教育學校或其他適當場所辦理。 四、高等教育及成人教育階段:在專科以上學校或其他成人教育機構辦理。 前項第一款學前教育階段及第二款國民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以就近入為原則。但國民教育階段學區學校無適當場所提供特殊教育者,得經主管機關安置於其他適當特殊教育場所。 |
一、增列第三項;第一項、第三項,參照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7條修法。親職教育服務之實施,應符合平等及尊重差異原則,並融入尊重家長及幼兒本位之精神。並規範社會共同責任,避免實務上特殊教育者在就學過程當中,面臨歧視或排擠等情事。
二、由於6歲前是大腦發育的關鍵期,3歲前更是療育黃金期,嬰幼兒腦細胞快速發展期,若及早治療,可以有效減輕遲緩狀況,降低未來障礙的程度,並能協助培養自理能力。因此,政府資源在這個階段的投入,就顯得十分重要。親職教育不僅是由教育體系單方面提供支持,更需要跨機關提供相關服務,並且尊重家屬需求,才能全面保障這些弱勢家庭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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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特殊教育與相關服務措施之提供及設施之設置,應符合適性化、個別化、社區化、無障礙及融合之精神。 主管機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各級學校應提供特殊教育學生親職教育及轉介等支持服務。 前兩項服務之提供,必要時,得以遠距方式為之。 主管機關規劃、研擬本條規定之事項時,應會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家學者、相關社會團體與機構共同擬定之。 | 第十八條 特殊教育與相關服務措施之提供及設施之設置,應符合適性化、個別化、社區化、無障礙及融合之精神。 |
一、新增第二項、第三項。係參考109年4月27日立法院教育委員會主辦之「幫特教孩子走穩第一步─台灣早期療育如何更進步」公聽會之專家學者意見訂之。
二、自107年起中央更補助各地方政府自行辦理早療聯合評估工作事項,目前各縣市至少需設置一所早療聯合評估中心,但收案條件、流程作法不一致,效果落差很大。尤其偏鄉地區,因醫療、早療機構、特教資源缺乏,又因為交通因素,導致降低家長帶兒童外出篩檢或療育的意願。目前本法僅規範各級學校提供親職教育,卻未有跨部會合作、共同辦理、數位遠距等機制來提供服務,致實務上需要早療及特教資源的家長,疲於奔命,卻求助無門,無法獲得跨體系、跨機關支持,實有改善之必要。爰修法整合資源,並由主管機關統一制定相關辦法,及編列經費預算,以保障親職教育能夠落實,讓更多兒童能獲得幫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