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氣事業法第三十七條、第五十八條之一及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超明
陳超明
連署人
張育美
張育美
趙正宇
趙正宇
曾銘宗
曾銘宗
謝衣鳯
謝衣鳯
吳怡玎
吳怡玎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溫玉霞
溫玉霞
林德福
林德福
林思銘
林思銘
葉毓蘭
葉毓蘭
吳斯懷
吳斯懷
李德維
李德維
洪孟楷
洪孟楷
許淑華
許淑華
翁重鈞
翁重鈞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天然氣事業法第三十七條、第五十八條之一及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七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應維持全日正常供氣,除不可抗力或緊急事故外,每年九月底前須公布下一年度維修計畫,遇有供氣區域內全部或一部停止供氣逾八小時之必要者,應先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並於停止供氣三個月前通知用戶;停止供氣逾七日者,應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並轉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因不可抗力或緊急事故原因而停止供氣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第三十七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應維持全日正常供氣,除不可抗力或緊急事故外,遇有供氣區域內全部或一部停止供氣逾八小時之必要者,應先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並於停止供氣三日前通知用戶;停止供氣逾七日者,應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並轉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因不可抗力或緊急事故原因而停止供氣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為保障民眾及企業使用天然氣之權益,避免因天然氣事業臨時停止供氣蒙受損失,故增訂公用天然氣事業每年九月應公布下年度維修計畫,並於三個月前通知用戶,以供民眾及企業事前因應。
第五十八條之一 公用天然氣事業違反第三十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至其改善為止。
一、本條新增。 二、為保障民眾有使用天然氣之權利,針對本法第三十條增訂罰則,屆期未改善者,並得連續處罰。
第六十二條 天然氣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 一、未依第五條規定,辦理登記而經營業務。 二、未依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辦理換發營業執照。 三、未依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二項、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八條第五項或第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報請核准或核定。 四、未依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三十四條第五項、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五十條第二項、第五十一條第三項或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報請備查。 五、未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將營業章程報請核定,或經主管機關依同條第四項規定通知而未依限修正。 六、未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於期限內公告或函報中央主管機關。 七、未依第三十七條規定,報請核准、備查或通知用戶。 八、未依第十三條第四項或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建立輸儲設備地理資訊管理系統或依限更新資料。 九、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或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未定期檢查或未記載檢查結果。 十、未依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申報。 第六十二條 天然氣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 一、未依第五條規定,辦理登記而經營業務。 二、未依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辦理換發營業執照。 三、未依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二項、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八條第五項或第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報請核准或核定。 四、未依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三十四條第五項、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五十條第二項、第五十一條第三項或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報請備查。 五、未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將營業章程報請核定,或經主管機關依同條第四項規定通知而未依限修正。 六、未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於期限內公告或函報中央主管機關。 七、未依第三十七條規定,報請核准、備查或通知用戶。 八、未依第十三條第四項或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建立輸儲設備地理資訊管理系統或依限更新資料。 九、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或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未定期檢查或未記載檢查結果。 十、未依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申報。
為避免天然氣事業便宜行事,未於法定時間內事先告知用戶,導致用戶蒙受重大損失,故提高罰緩金額,以為嚇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