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謝衣鳯
謝衣鳯
連署人
呂玉玲
呂玉玲
萬美玲
萬美玲
李德維
李德維
廖婉汝
廖婉汝
賴士葆
賴士葆
林思銘
林思銘
許淑華
許淑華
林文瑞
林文瑞
陳玉珍
陳玉珍
溫玉霞
溫玉霞
林德福
林德福
魯明哲
魯明哲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吳斯懷
吳斯懷
張育美
張育美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五條 勞工開始請領月退休金時,應一次提繳一定金額,投保年金保險,作為超過第二十三條第三項所定平均餘命後之年金給付之用。 前項規定提繳金額、提繳程序及承保之保險人資格,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規定之年金保險開辦前,勞工依本條例規定,選擇請領月退休金者,其個人退休金專戶之累積數額,全數依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計算發給。 勞工保險局依第二十四條之二核發月退休金數額時,應以勞工決定請領月退休金之年限,作為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月退休金計算基礎。 前項年限應以年為單位,並以整數計之。經核發後,不得再為變更。 第二十五條 勞工開始請領月退休金時,應一次提繳一定金額,投保年金保險,作為超過第二十三條第三項所定平均餘命後之年金給付之用。 前項規定提繳金額、提繳程序及承保之保險人資格,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對於平均餘命後之年金給付(以下簡稱延壽年金),係以投保年金保險以為給付。但自勞工退休金條例實施以來,延壽年金從未開辦,因此增定第三項至第五項未開辦延壽年金之配套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