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歐珀
陳歐珀
連署人
莊競程
莊競程
陳亭妃
陳亭妃
賴惠員
賴惠員
賴品妤
賴品妤
莊瑞雄
莊瑞雄
林楚茵
林楚茵
吳玉琴
吳玉琴
楊曜
楊曜
黃國書
黃國書
黃秀芳
黃秀芳
王美惠
王美惠
邱泰源
邱泰源
劉世芳
劉世芳
陳明文
陳明文
洪申翰
洪申翰
何欣純
何欣純
林宜瑾
林宜瑾
范雲
范雲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七條之一 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先給予勸導,若同一違規事實再犯者,即予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 第七條之一 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
一、隨著智慧型手機日益普及,民眾檢舉案件似成常態、甚至有檢舉達人的出現;民眾協助交通違規檢舉雖可減輕有限的警力,但過於浮濫也造成不少的民怨。據警政署統計指出,近三年民眾檢舉案件有逐年遞增趨勢,相對執法人員須查證的負擔也增加,未必透過警民合作就能有效減輕警力負擔,實有修法之必要。 二、又民眾對交通違規檢舉多以手機為檢舉器材,不若執法單位的取締器具皆定時受檢,其產生誤差的疑慮容有合理懷疑性。為免過多民怨,民眾檢舉案件若非重大交通違規,實應先給予違規者一次勸導機會,也減輕有限警力的負擔,爰提出本次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