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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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之一 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 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併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 少年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除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外,應限期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並對五年內犯本項規定三次以上之少年其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第二項裁罰之基準及毒品危害講習之方式、內容、時機、時數、執行單位等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內政部、衛生福利部定之。 | 第十一條之一 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 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 少年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二項裁罰之基準及毒品危害講習之方式、內容、時機、時數、執行單位等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內政部、行政院衛生署定之。 |
一、本條修正第二項、第三項及第四項。
二、為達有效嚇阻毒品吸食者之目的,針對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增訂刑責,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
三、依照現行規定,少年施用第三、四級毒品者,不同於成人施用第三、四級毒品會遭受罰鍰或講習,而是以少年事件處理法中,少年虞犯案件處理。惟實務上少年法庭法官針對前述少年多裁定訓誡、責付等處置,導致部分少年產生吸食第三、四級毒品不會受罰的錯誤認知。因此,有必要檢討修正對少年施用第三、四級毒品之相關罰責,以提高嚇阻性。
四、另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百零二條:「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有下列情形者,主管機關應命其接受四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第一項:「未禁止兒童及少年為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行為者。」即兒童及少年有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之行為時,家長須接受相當時間之親職教育。惟僅以上課的方式似不足以加強家長對施用毒品兒少之管教責任。因此,應針對多次施用第三、四級毒品之少年其家長課予相關罰則,以增強家長對少年的規範力道。
五、綜上,爰提案修正本條第二項及第三項,針對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增訂刑責,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並要求施用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之少年,除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外,應限期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並對五年內犯本項規定三次以上之少年其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以加強對少年之約束力及賦予家長相當責任。
六、另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爰修正第四項,將行政院衛生署修正為衛生福利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