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吳斯懷
吳斯懷
張育美
張育美
連署人
曾銘宗
曾銘宗
林德福
林德福
林文瑞
林文瑞
萬美玲
萬美玲
謝衣鳯
謝衣鳯
廖婉汝
廖婉汝
洪孟楷
洪孟楷
羅明才
羅明才
林奕華
林奕華
葉毓蘭
葉毓蘭
溫玉霞
溫玉霞
李德維
李德維
鄭正鈐
鄭正鈐
林思銘
林思銘
陳玉珍
陳玉珍
李貴敏
李貴敏
魯明哲
魯明哲
陳以信
陳以信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鑑定職業疾病,確保罹患職業疾病勞工之權益,應設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以下簡稱鑑定委員會)。 鑑定委員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九人,由中央主管機關遴聘下列人員組成之,並指定委員一人為主任委員: 一、中央主管機關代表二人。 二、行政院衛生福利部代表一人。 三、職業疾病專門醫師八人至十二人。 四、職業安全衛生專家一人。 五、法律專家一人。 六、勞工代表二人。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第十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鑑定職業疾病,確保罹患職業疾病勞工之權益,應設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以下簡稱鑑定委員會)。 鑑定委員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由中央主管機關遴聘下列人員組成之,並指定委員一人為主任委員: 一、中央主管機關代表二人。 二、行政院衛生署代表一人。 三、職業疾病專門醫師八人至十二人。 四、職業安全衛生專家一人。 五、法律專家一人。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一、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目前行政院衛生署已改為衛生福利部,故將條文修正。 二、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組成雖有政府單位、醫師、法律專家等,但卻未將勞方意見納入討論,以致實際受職業疾病所苦勞工意見無法直接進入該委員會,恐有侵害勞工權益之虞。 三、爰此提案修正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十四條,在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比照政府代表員額,納入兩席勞工代表,使該委員會討論能臻客觀完整,確保罹患職業疾病勞工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