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湯蕙禎
湯蕙禎
連署人
蔡適應
蔡適應
黃秀芳
黃秀芳
王美惠
王美惠
黃世杰
黃世杰
莊競程
莊競程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劉建國
劉建國
何志偉
何志偉
賴惠員
賴惠員
羅美玲
羅美玲
吳玉琴
吳玉琴
江永昌
江永昌
余天
余天
沈發惠
沈發惠
鄭運鵬
鄭運鵬
林岱樺
林岱樺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三條 古蹟之管理維護,指下列事項: 一、日常保養及定期維修。 二、使用或再利用經營管理。 三、防盜、防災、保險與緊急應變計畫之擬定與執行。 四、古蹟防範監視系統,並於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之手機為一定程度之示警。 五、其他管理維護事項。 古蹟於指定後,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應擬定管理維護計畫,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古蹟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擬定管理維護計畫有困難時,主管機關應主動協助擬定。 第一項管理維護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三條 古蹟之管理維護,指下列事項: 一、日常保養及定期維修。 二、使用或再利用經營管理。 三、防盜、防災、保險。 四、緊急應變計畫之擬定。 五、其他管理維護事項。 古蹟於指定後,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應擬定管理維護計畫,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古蹟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擬定管理維護計畫有困難時,主管機關應主動協助擬定。 第一項管理維護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為明確化古蹟管理維護事項規定,擬合併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三、第四款規定,將古蹟管理維護之防盜、防災、保險、緊急應變計畫,均應增列「擬定與執行」項目。 二、第四款:增列「古蹟防範監視系統,並於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之手機為一定程度之示警。」 三、第二、三、四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