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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立法委員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吳玉琴
連署人
蘇治芬
蔡易餘
王美惠
何欣純
黃世杰
黃秀芳
陳素月
湯蕙禎
鍾佳濱
吳琪銘
郭國文
李昆澤
范雲
何志偉
劉世芳
洪申翰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六條 公務人員考試之監試事宜,以典試法定之。
第二十六條 公務人員考試之監試事宜,以監試法定之。
一、配合「監試法」廢止,修正本條文。 二、按國家考試運作架構是建立在典試事務與監試任務分立的前提下,因此,典試事務之核心工作,仍宜有監試人員適時監察,故「監試法」廢止後,應將監試人員之選任方式及其監試事項回歸「典試法」,以確保國家考試之公平性與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