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行政院為辦理全國交通行政、交通建設及產業業務,特設交通及建設部(以下簡稱本部)。 |
交通及建設部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
第二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鐵路、大眾捷運與公路建設之政策、工程籌劃、監督及管理。
二、公共運輸與公路監理之政策、籌劃、監督及管理。
三、觀光發展規劃、宣傳推廣、資源開發建設及經營輔導管理之督導。
四、海空運輸政策與法規之研擬、建設規劃,商港、機場、自由貿易港區之發展、規劃、監督及管理。
五、智慧運輸科技創新、數據應用、資訊服務與資訊安全之政策規劃、協調、監督及管理。
六、郵務、儲金匯兌與壽險業務之籌劃、監督及管理。
七、交通安全之政策規劃、協調、監督及管理。
八、運輸相關業務之研究及發展。
九、所屬機關(構)辦理觀光、公路、國道、鐵道、民航、航港及運輸研究事務之督導。
十、其他有關交通及建設事項。 |
本部之權限職掌。 |
第三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
本部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
第四條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
本部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
第五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觀光署:研擬、規劃觀光政策及執行全國觀光事項。
二、公路局:執行公路新建、養護、監理及運輸管理事項。
三、高速公路局:執行國道新建、拓建、養護工程及交通管理、控制事項。
四、鐵道局:執行鐵道系統新建、改建工程、營運監理及所屬場站開發事項。
五、民用航空局:執行民航事業管理、航空保安、航空站經營管理、監理及航空自由貿易港區管理事項。
六、航港局:執行航運事業、船舶、船員與港政監理、商港自由貿易港區管理及航行安全事項。 |
本部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 |
第六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
第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
本法之施行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