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及建設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何欣純
何欣純
連署人
陳素月
陳素月
陳亭妃
陳亭妃
黃國書
黃國書
羅致政
羅致政
黃世杰
黃世杰
莊瑞雄
莊瑞雄
邱議瑩
邱議瑩
王美惠
王美惠
余天
余天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莊競程
莊競程
趙正宇
趙正宇
劉建國
劉建國
吳琪銘
吳琪銘
邱志偉
邱志偉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交通及建設部組織法草案

制定條文 說明
第一條 行政院為辦理全國交通行政、交通建設及產業業務,特設交通及建設部(以下簡稱本部)。 交通及建設部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第二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鐵路、大眾捷運與公路建設之政策、工程籌劃、監督及管理。 二、公共運輸與公路監理之政策、籌劃、監督及管理。 三、觀光發展規劃、宣傳推廣、資源開發建設及經營輔導管理之督導。 四、海空運輸政策與法規之研擬、建設規劃,商港、機場、自由貿易港區之發展、規劃、監督及管理。 五、智慧運輸科技創新、數據應用、資訊服務與資訊安全之政策規劃、協調、監督及管理。 六、郵務、儲金匯兌與壽險業務之籌劃、監督及管理。 七、交通安全之政策規劃、協調、監督及管理。 八、運輸相關業務之研究及發展。 九、所屬機關(構)辦理觀光、公路、國道、鐵道、民航、航港及運輸研究事務之督導。 十、其他有關交通及建設事項。 本部之權限職掌。
第三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本部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第四條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本部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第五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觀光署:研擬、規劃觀光政策及執行全國觀光事項。 二、公路局:執行公路新建、養護、監理及運輸管理事項。 三、高速公路局:執行國道新建、拓建、養護工程及交通管理、控制事項。 四、鐵道局:執行鐵道系統新建、改建工程、營運監理及所屬場站開發事項。 五、民用航空局:執行民航事業管理、航空保安、航空站經營管理、監理及航空自由貿易港區管理事項。 六、航港局:執行航運事業、船舶、船員與港政監理、商港自由貿易港區管理及航行安全事項。 本部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
第六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第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