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江永昌
江永昌
莊瑞雄
莊瑞雄
何志偉
何志偉
邱泰源
邱泰源
陳歐珀
陳歐珀
連署人
賴惠員
賴惠員
羅美玲
羅美玲
王美惠
王美惠
黃世杰
黃世杰
余天
余天
蘇巧慧
蘇巧慧
陳秀寳
陳秀寳
劉建國
劉建國
李德維
李德維
洪申翰
洪申翰
林楚茵
林楚茵
沈發惠
沈發惠
林岱樺
林岱樺
范雲
范雲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零售市場(以下簡稱市場),指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於都市計畫市場用地或非都市土地之甲、乙、丙種建築用地,以零售及劃分攤(鋪)位方式,供蔬、果、魚、肉類、其他民生用品及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種類集中零售之營業場所。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零售市場(以下簡稱市場),指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於都市計畫市場用地或非都市土地之甲、乙、丙種建築用地,以零售及劃分攤(鋪)位方式,供蔬、果、魚、肉類及其他民生用品集中零售之營業場所。
一、依照經濟部統計我國公營全國市集攤、舖位資料出租率,截至108年4月初止,分別為87.59%、93.53%,加上設立1年內之新興中小企業從102年至106年,新設立家數分別為9萬8821家、9萬3,968家、9萬8,320家、9萬5,320家及10萬1,556家,其佔中小企業總家數比則分別為7.42%、6.94%、7.10%、6.77%及7.06%,足見國人消費習慣已改變,使市集攤、舖位出現閒置之情形,然現行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3條卻未將除蔬、果、魚、肉類及其他民生用品以外種類納入集中零售之營業場所範圍內,導致新興中小企業者無法使用未出租之市集攤、舖位,為使閒置空間能獲得有效利用及新設立中小企業能能透過零售市場之平台拓展業務、扎根地方,應授權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開放核准新種類加入集中零售之營業場所範圍內,以創造雙贏局面。 二、酌為文字及標點符號之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