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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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零售市場(以下簡稱市場),指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於都市計畫市場用地或非都市土地之甲、乙、丙種建築用地,以零售及劃分攤(鋪)位方式,供蔬、果、魚、肉類、其他民生用品及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種類集中零售之營業場所。 |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零售市場(以下簡稱市場),指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於都市計畫市場用地或非都市土地之甲、乙、丙種建築用地,以零售及劃分攤(鋪)位方式,供蔬、果、魚、肉類及其他民生用品集中零售之營業場所。 |
一、依照經濟部統計我國公營全國市集攤、舖位資料出租率,截至108年4月初止,分別為87.59%、93.53%,加上設立1年內之新興中小企業從102年至106年,新設立家數分別為9萬8821家、9萬3,968家、9萬8,320家、9萬5,320家及10萬1,556家,其佔中小企業總家數比則分別為7.42%、6.94%、7.10%、6.77%及7.06%,足見國人消費習慣已改變,使市集攤、舖位出現閒置之情形,然現行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3條卻未將除蔬、果、魚、肉類及其他民生用品以外種類納入集中零售之營業場所範圍內,導致新興中小企業者無法使用未出租之市集攤、舖位,為使閒置空間能獲得有效利用及新設立中小企業能能透過零售市場之平台拓展業務、扎根地方,應授權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開放核准新種類加入集中零售之營業場所範圍內,以創造雙贏局面。
二、酌為文字及標點符號之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