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
第六條 任何人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而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至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十二章殺人罪、第二十三章傷害罪、第三十三章恐嚇及擄人勒贖罪、第三十五章毀棄損壞罪、第三十六章妨害電腦使用罪或集會遊行法第三十一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第六條 任何人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而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至第一百五十三條或集會遊行法第三十一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一、查境外敵對勢力之滲透與干預之方式,不僅手段相當多元,除直接干預選舉、罷免與公民投票之活動外,晚近更常利用在地協力者刻意觸犯刑法,藉以進行擾亂國家與社會安全之狀況發生。惟根據現行第六條規定,加重其刑之範圍過於狹隘。
二、為更充分遏止境外敵對勢力利用在地協力者以觸犯刑法之方式紊亂我國社會秩序與安全,爰將刑法殺人、傷害、恐嚇、毀損、妨礙電腦使用等罪章納入本條,俾擴大本條加重其刑之範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