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羅美玲
羅美玲
連署人
賴惠員
賴惠員
林楚茵
林楚茵
何志偉
何志偉
湯蕙禎
湯蕙禎
王美惠
王美惠
蔡易餘
蔡易餘
鄭運鵬
鄭運鵬
黃世杰
黃世杰
鍾佳濱
鍾佳濱
劉建國
劉建國
趙正宇
趙正宇
林俊憲
林俊憲
沈發惠
沈發惠
張宏陸
張宏陸
陳秀寳
陳秀寳
羅致政
羅致政
吳琪銘
吳琪銘
范雲
范雲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四條 建教生每日訓練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星期受訓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小時,且不得於午後八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接受訓練。 建教生繼續受訓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 建教生受訓期間,每七日至少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建教生受訓期間,遇有勞動基準法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依該法及其相關法令之規定休息。 女性建教生因生理日致受訓有困難者,每月得申請生理假一日。 因建教合作機構經營型態、工作特性、季節、地域或行業類別需要,並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建教合作機構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於建教生訓練契約中與建教生另行約定訓練及休息時間之起迄點: 一、建教生年滿十六歲。 二、建教合作機構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三、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建教合作機構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宿舍。 建教合作機構與建教生依前項規定另行約定訓練時間者,仍不得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接受訓練。 建教生每日訓練時間之起訖,含訓練及中間休息時間,合計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第二十四條 建教生每日訓練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星期受訓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小時,且不得於午後八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接受訓練。 建教生繼續受訓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 建教生受訓期間,每七日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建教生受訓期間,遇有勞動基準法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息。 女性建教生因生理日致受訓有困難者,每月得申請生理假一日。 因建教合作機構經營型態、工作特性、季節、地域或行業類別需要,並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建教合作機構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於建教生訓練契約中與建教生另行約定訓練及休息時間之起迄點: 一、建教生年滿十六歲。 二、建教合作機構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三、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建教合作機構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宿舍。 建教合作機構與建教生依前項規定另行約定訓練時間者,仍不得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接受訓練。 建教生每日訓練時間之起訖,含訓練及中間休息時間,合計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一、配合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爰修正第一項,建教生每星期受訓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小時,避免產生一般勞工權益優於建教生之情形。 二、第二項未修正。 三、配合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爰修正現行條文第三項,修正為「每七日至少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以顧全建教生身心健康發展。 四、考量現行建教生於國定假日應放假之日,亦應比照其他勞工辦理。爰於修正條文第四項增列「均應依該法及其相關法令之規定」等文字,即指依上開勞動基準法及其施行細則與函釋之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