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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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年滿十八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選舉權。 | 第十一條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年滿二十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選舉權。 |
調降有選舉權人民之年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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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條 投票所、開票所置主任監察員一人,監察員若干人,監察投票、開票工作。 前項監察員之產生每一投票所,由各組候選人各自推薦一人,送由選舉委員會審核派充之。但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由其所屬政黨推薦,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一組候選人者,以一政黨計,並由政黨推薦書所填順序首位之政黨負責處理推薦事宜。 主任監察員由選舉委員會就下列人員遴派之: 一、地方公正人士。 二、各機關、團體、學校人員。 三、大專校院年滿十八歲之學生。 監察員資格、推薦程序及服務規則,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 第五十五條 投票所、開票所置主任監察員一人,監察員若干人,監察投票、開票工作。 前項監察員之產生每一投票所,由各組候選人各自推薦一人,送由選舉委員會審核派充之。但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由其所屬政黨推薦,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一組候選人者,以一政黨計,並由政黨推薦書所填順序首位之政黨負責處理推薦事宜。 主任監察員由選舉委員會就下列人員遴派之: 一、地方公正人士。 二、各機關、團體、學校人員。 三、大專校院成年學生。 監察員資格、推薦程序及服務規則,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
明確規範大專校院年滿十八歲之學生可擔任主任監察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