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警察大學組織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葉毓蘭
葉毓蘭
陳玉珍
陳玉珍
連署人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陳瑩
陳瑩
傅崐萁
傅崐萁
羅美玲
羅美玲
蔣萬安
蔣萬安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張其祿
張其祿
黃國書
黃國書
郭國文
郭國文
張育美
張育美
黃世杰
黃世杰
賴惠員
賴惠員
孔文吉
孔文吉
管碧玲
管碧玲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央警察大學組織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七條 本大學置主任秘書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或警監;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及研發長各一人,警監或警正;技正一人至三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一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組長十四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或警正;秘書二人或三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或警正;編審二人至四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組員十八人至二十八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警佐,其中十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或警正;技士一人至三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辦事員十四人至二十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警衛隊長一人,警衛隊員十四人至二十人,均警佐;書記六人至十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前項之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研發長,以專任為原則,必要時得由教授兼任之。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僱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第一項書記職缺繼續其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第七條 本大學置主任秘書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或警監;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各一人,警監或警正;技正一人至三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一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組長十四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或警正;秘書二人或三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或警正;編審二人至四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組員十八人至二十八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警佐,其中十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或警正;技士一人至三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辦事員十四人至二十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警衛隊長一人,警衛隊員十四人至二十人,均警佐;書記六人至十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前項之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以專任為原則,必要時得由教授兼任之。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僱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第一項書記職缺繼續其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一、修訂本條第一項與第二項。 二、為配合中央警察大學組織條例增設研發處,應增置研發長一人,以利學術研發事務推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