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音管制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羅明才
羅明才
楊瓊瓔
楊瓊瓔
連署人
林德福
林德福
曾銘宗
曾銘宗
洪孟楷
洪孟楷
溫玉霞
溫玉霞
萬美玲
萬美玲
陳雪生
陳雪生
張育美
張育美
鄭正鈐
鄭正鈐
葉毓蘭
葉毓蘭
吳斯懷
吳斯懷
李德維
李德維
林思銘
林思銘
李貴敏
李貴敏
呂玉玲
呂玉玲
鄭麗文
鄭麗文
高金素梅
高金素梅
陳玉珍
陳玉珍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噪音管制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六條 違反依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標準者,除民用航空器依民用航空法有關規定處罰外,處機動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七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第二十六條 違反依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標準者,除民用航空器依民用航空法有關規定處罰外,處機動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一、實務上的經驗,是許多噪音車主在地方環保局通知接受噪音檢測時,會在到驗前先改回原廠排氣管以通過檢驗,卻在通過檢驗後又馬上改用未經檢驗的高噪音排氣管,讓民眾持續承受機動車輛行進的噪音困擾。若於深夜或清晨時,既不易檢舉取締,影響民眾又更為顯著。 二、爰參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第四十三條,提高「噪音管制法」第二十六條,機動車輛違反噪音管制標準之罰則,處機動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七千二百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