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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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違反依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標準者,除民用航空器依民用航空法有關規定處罰外,處機動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七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 第二十六條 違反依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標準者,除民用航空器依民用航空法有關規定處罰外,處機動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
一、實務上的經驗,是許多噪音車主在地方環保局通知接受噪音檢測時,會在到驗前先改回原廠排氣管以通過檢驗,卻在通過檢驗後又馬上改用未經檢驗的高噪音排氣管,讓民眾持續承受機動車輛行進的噪音困擾。若於深夜或清晨時,既不易檢舉取締,影響民眾又更為顯著。
二、爰參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第四十三條,提高「噪音管制法」第二十六條,機動車輛違反噪音管制標準之罰則,處機動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七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