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染病防治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以信
陳以信
張育美
張育美
溫玉霞
溫玉霞
林為洲
林為洲
謝衣鳯
謝衣鳯
連署人
廖國棟Sufin‧Siluko
廖國棟Sufin‧Siluko
馬文君
馬文君
廖婉汝
廖婉汝
葉毓蘭
葉毓蘭
萬美玲
萬美玲
江啟臣
江啟臣
徐志榮
徐志榮
曾銘宗
曾銘宗
李貴敏
李貴敏
鄭麗文
鄭麗文
吳斯懷
吳斯懷
洪孟楷
洪孟楷
羅明才
羅明才
翁重鈞
翁重鈞
賴士葆
賴士葆
孔文吉
孔文吉
陳雪生
陳雪生
蔣萬安
蔣萬安
林思銘
林思銘
李德維
李德維
林德福
林德福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傳染病防治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條 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配合及協助辦理傳染病防治事項如下: 一、內政主管機關:入出國(境)管制、協助督導地方政府辦理居家隔離民眾之服務等事項。 二、外交主管機關:與相關外國政府及國際組織聯繫、持外國護照者之簽證、協助旅居疫區國人緊急返國等事項。 三、國防主管機關:以國軍支援防疫工作、舉行防疫動員演習與訓練、於指定地區進行人員與物資管制等事項。 四、財政主管機關:國有財產之借用等事項。 五、教育主管機關:學生及教職員工之宣導教育及傳染病監控防治等事項。 六、法務主管機關:矯正機關收容人之傳染病監控防治等事項。 七、經濟主管機關:防護裝備供應、工業專用港之管制等事項。 八、交通主管機關:機場與商港管制、運輸工具之徵用等事項。 九、大陸事務主管機關: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之人員往來政策協調等事項。 十、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公共環境清潔、消毒及廢棄物清理等事項。 十一、農業主管機關:人畜共通傳染病之防治、漁港之管制等事項。 十二、勞動主管機關:勞動安全衛生及工作權保障等事項。 十三、新聞及廣播電視主管機關:新聞處理與發布、政令宣導及廣播電視媒體指定播送等事項。 十四、海巡主管機關:防範海域、海岸、河口與非通商口岸傳染病媒介物之查緝走私及非法入出國等事項。 十五、其他有關機關:辦理傳染病防治必要之相關事項。 第六條 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配合及協助辦理傳染病防治事項如下: 一、內政主管機關:入出國(境)管制、協助督導地方政府辦理居家隔離民眾之服務等事項。 二、外交主管機關:與相關外國政府及國際組織聯繫、持外國護照者之簽證等事項。 三、財政主管機關:國有財產之借用等事項。 四、教育主管機關:學生及教職員工之宣導教育及傳染病監控防治等事項。 五、法務主管機關:矯正機關收容人之傳染病監控防治等事項。 六、經濟主管機關:防護裝備供應、工業專用港之管制等事項。 七、交通主管機關:機場與商港管制、運輸工具之徵用等事項。 八、大陸事務主管機關: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之人員往來政策協調等事項。 九、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公共環境清潔、消毒及廢棄物清理等事項。 十、農業主管機關:人畜共通傳染病之防治、漁港之管制等事項。 十一、勞動主管機關:勞動安全衛生及工作權保障等事項。 十二、新聞及廣播電視主管機關:新聞處理與發布、政令宣導及廣播電視媒體指定播送等事項。 十三、海巡主管機關:防範海域、海岸、河口與非通商口岸傳染病媒介物之查緝走私及非法入出國等事項。 十四、其他有關機關:辦理傳染病防治必要之相關事項。
一、第二款修正,第三款新增,其後各款依序後移。 二、當傳染病於全球流行時,外交部應主動對旅居疫區國人規劃撤僑之預備方案,故於第二款外交主管機關業務中,予以新增。 三、現行條文並未列入國防主管機關,故新增第三款,明文規定國防主管機關應配合及協助辦理國軍支援防疫工作、舉行防疫動員演習與訓練、於指定地區進行人員與物資管制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