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雪生
陳雪生
連署人
萬美玲
萬美玲
林奕華
林奕華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呂玉玲
呂玉玲
鄭麗文
鄭麗文
陳玉珍
陳玉珍
廖國棟Sufin‧Siluko
廖國棟Sufin‧Siluko
廖婉汝
廖婉汝
洪孟楷
洪孟楷
曾銘宗
曾銘宗
孔文吉
孔文吉
魯明哲
魯明哲
翁重鈞
翁重鈞
林德福
林德福
馬文君
馬文君
陳超明
陳超明
溫玉霞
溫玉霞
吳斯懷
吳斯懷
李德維
李德維
許淑華
許淑華
李貴敏
李貴敏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十九條之一 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應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並粘貼審驗合格標章後,始得行駛道路。 電動自行車應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並登記、領用、懸掛牌照後,始得行駛道路。 前項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之檢測基準、檢測方式、型式審驗、品質一致性、申請資格、審驗合格證明書有效期限、查核及監督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交通部並得委託車輛專業技術研究機構辦理之。 第二項電動自行車登記、領用、懸掛牌照之規定及牌照格式等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第六十九條之一 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應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並粘貼審驗合格標章後,始得行駛道路。 前項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之檢測基準、檢測方式、型式審驗、品質一致性、申請資格、審驗合格證明書有效期限、查核及監督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交通部並得委託車輛專業技術研究機構辦理之。
一、為加強電動自行車安全管理,修正第二項規定電動自行車經檢測審驗合格後,應辦理登記、領用、懸掛牌照,始得行駛道路。 二、將原第二項有關型式審驗相關規定移列至第三項。 三、增訂第四項,授權交通部訂定電動自行車登記、領用、懸掛牌照之規定及牌照格式等規定。 四、為利電動自行車可參照汽機車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更臻維護電動自行車行車安全,爰增訂第四項,明定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應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