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業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雪生
陳雪生
陳玉珍
陳玉珍
連署人
萬美玲
萬美玲
鄭麗文
鄭麗文
林奕華
林奕華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呂玉玲
呂玉玲
廖國棟Sufin‧Siluko
廖國棟Sufin‧Siluko
廖婉汝
廖婉汝
孔文吉
孔文吉
曾銘宗
曾銘宗
魯明哲
魯明哲
洪孟楷
洪孟楷
林文瑞
林文瑞
吳斯懷
吳斯懷
許淑華
許淑華
翁重鈞
翁重鈞
林德福
林德福
陳超明
陳超明
李德維
李德維
溫玉霞
溫玉霞
馬文君
馬文君
李貴敏
李貴敏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營造業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四條 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應為繼續性之從業人員,不得為定期契約勞工,並不得兼任其他綜合營造業、專業營造業之業務或職務。但本法第六十六條第四項及第六十八條,不在此限。 營造業負責人知其專任工程人員有違反前項規定之情事者,應通知其專任工程人員限期就兼任工作、業務辦理辭任;屆期未辭任者,應予解任。 第三十四條 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應為繼續性之從業人員,不得為定期契約勞工,並不得兼任其他綜合營造業、專業營造業之業務或職務。但本法第六十六條第四項,不在此限。 營造業負責人知其專任工程人員有違反前項規定之情事者,應通知其專任工程人員限期就兼任工作、業務辦理辭任;屆期未辭任者,應予解任。
一、本法條於108年5月修正完成,係為建立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人照合一」的制度;惟本法第六十八條立法意旨為考量離島地區技師、建築師人力未及本島充裕,多數技師因交通等因素,至離島辦理簽證意願不佳,故另定離島地區營造業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規定營造業承攬離島當地營建工程業務之專任工程人員不受本法第七條、三十五條及四十一條限制。 二、本法於108年5月新修正內容明定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不得兼任其他綜合營造業、專業營造業之業務或職務,造成離島地區營造業技師簽證之限制,故新增排除第六十八條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