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蘇治芬
蘇治芬
蔡易餘
蔡易餘
連署人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賴瑞隆
賴瑞隆
高嘉瑜
高嘉瑜
吳思瑤
吳思瑤
何欣純
何欣純
陳亭妃
陳亭妃
陳素月
陳素月
陳秀寳
陳秀寳
陳歐珀
陳歐珀
羅美玲
羅美玲
蘇震清
蘇震清
余天
余天
莊競程
莊競程
莊瑞雄
莊瑞雄
吳玉琴
吳玉琴
湯蕙禎
湯蕙禎
管碧玲
管碧玲
鍾佳濱
鍾佳濱
趙天麟
趙天麟
吳秉叡
吳秉叡
邱志偉
邱志偉
劉世芳
劉世芳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周春米
周春米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農會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九條 農會置理、監事,分別組成理事會、監事會。理、監事由會員(代表)選任之,其名額依左列之規定: 一、鄉、鎮(市)、區農會理事九人。 二、縣(市)農會理事九人至十五人。 三、省(市)農會理事十五人至二十一人。 四、全國農會理事二十一人至二十七人。 五、農會監事名額為其理事名額三分之一。 六、農會置候補理、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所置理、監事名額二分之一。 各級農會理、監事,其中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為自耕農、佃農與雇農。 全國農會之理事會、監事會,除由會員(代表)依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選任外,並應有中央主管機關指派之理事、監事,且其指派之理事、監事不得超過全體理事、監事名額之三分之一。 農會理、監事應分別互選一人為理事長與常務監事。但上級農會理、監事,不得兼任下級農會理、監事。 第十九條 農會置理、監事,分別組成理事會、監事會。理、監事由會員(代表)選任之,其名額依左列之規定: 一、鄉、鎮(市)、區農會理事九人。 二、縣(市)農會理事九人至十五人。 三、省(市)農會理事十五人至二十一人。 四、全國農會理事二十一人至二十七人。 五、農會監事名額為其理事名額三分之一。 六、農會置候補理、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所置理、監事名額二分之一。 各級農會理、監事,其中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為自耕農、佃農與雇農。 農會理、監事應分別互選一人為理事長與常務監事。但上級農會理、監事,不得兼任下級農會理、監事。
一、鑒於農會為公益社團法人其財產為公共財,所舉辦事業多項免稅優惠,又接受政府委託執行多項政策,政府必須指派人員參與決策及監督。 二、全國農會有許多資產及特許事業體多接受政府補助輔導,另全國農會參與重要農產運銷公司、全國農業金庫、合作金庫銀行等之經營權,涉及諸多公共事務與權益,可由中央主管機關指派專家理事、監事參與運作,提升全國農會之公共性及專業性,以帶領各級農會服務基層農民,帶動農業升級,爰增訂第三項明定全國農會之理事會、監事會應有中央主管機關指派之理、監事,其指派名額不得超過併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規定名額之全體理、監事名額之三分之一,並得參選理事長與常務監事。 三、現行條文第三項一列為第四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