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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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一條 公益彩券之中獎者,應於兌獎之日起三個月內,憑中獎之公益彩券與本人之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依規定具領,逾期未領者視為放棄領獎權利,一律不再發給;逾期未領獎金全數歸入公益彩券獎金支出。 公益彩券中獎獎金在主管機關核准之一定金額以下,得不適用前項關於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具領獎金之規定。 公益彩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不得掛失止付,並不適用民法第七百二十條第一項但書、第七百二十五條及第七百二十七條之規定。 第十一條 公益彩券之中獎者,應於兌獎之日起三個月內,憑中獎之公益彩券與本人之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依規定具領,逾期未領者視為放棄領獎權利,一律不再發給;逾期未領獎金全數歸入公益彩券盈餘。 公益彩券中獎獎金在主管機關核准之一定金額以下,得不適用前項關於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具領獎金之規定。 公益彩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不得掛失止付,並不適用民法第七百二十條第一項但書、第七百二十五條及第七百二十七條之規定。
一、公益彩券自發行至今,提供弱勢族群無數就業機會。公益彩券盈餘亦補充我國社會福利經費來源,確實為台灣社會帶來助益。 二、公益彩券本就由民眾自行出資購買,且逾期未兌領之獎金仍是中獎獎金之部分,因此全數歸入公益彩券獎金支出更加合理。而藉由公益彩券獎金的積累,提昇民眾參與誘因,進而帶動整體銷售,結局促使社福經費更加充裕。也讓所有人都能藉由公益彩券,為提升社會福利盡一份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