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增訂第三百零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周春米
周春米
許智傑
許智傑
連署人
蔡易餘
蔡易餘
劉世芳
劉世芳
羅致政
羅致政
吳玉琴
吳玉琴
鍾佳濱
鍾佳濱
陳柏惟
陳柏惟
鄭運鵬
鄭運鵬
吳秉叡
吳秉叡
賴瑞隆
賴瑞隆
林昶佐
林昶佐
羅美玲
羅美玲
湯蕙禎
湯蕙禎
沈發惠
沈發惠
王美惠
王美惠
洪申翰
洪申翰
范雲
范雲
議案狀態
排入院會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刑事訴訟法增訂第三百零一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三百零一條之一 判決宣告監護或禁戒者,必要時得併命於確定前執行之。但原審法院或上訴審法院,得以裁定停止確定前之執行。 一、本條新增。 二、實務上刑事判決宣告監護或禁戒者,須待確定後始執行之,則於判決後確定前之期間,恐生社會安全防護網之漏洞,爰參照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四條第五項前段規定之精神,於本條前段明定必要時,法院得併命於判決確定前執行該等保安處分,以期完備。又原審法院或上訴審法院嗣認於判決確定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應得以裁定停止其執行,爰參考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四條第五項但書之規定,訂定本條但書,俾兼顧適用上之彈性。